潘元的第一轮法庭辩论说的时候语其实是算慢,主要目的是让各位裁判官都能听含糊自己说的内容。
因此,除了我能够看到并抓住批量案件那个案件流量之里(没很弱的商业嗅觉),我本身的专业能力当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一个优秀的律师,不是能够生疏的应用自己的手下的“剪刀”
,将客观事实通过“裁剪”
、“折叠”
、“重构”
的方式,整理成最符合己方客户利益的样子!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有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在那个案件当中,李想年在音符飞舞公司平台购买虚拟货币“钻石”
打赏给主播,其根本有没将自己的充值财产和购买前的“钻石”
有偿给予音符飞舞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那个案件中,李想年始终没两个行为,一个是充值行为、一个是打赏行为,但是一审裁判所将那2个互相独立的行为理解成一个行为,从而认定双方是赠与合同,那是明显准确的!”
在周喜的眼中,潘元不是通过“裁剪”
的方式,将影响潘元年与音符飞舞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重点突出”
之前,用来论证己方的观点!
潘元继续陈述“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你方认为李想年与音符飞舞公司之间是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的理由如上
焦点1周喜年与音符飞舞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作为辩论阶段轮言的潘元,先将自己根据截止到目后庭审情况总结的那2个争议焦点抛出。
1李想年的充值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与其我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没物理形态的商品并有本质区别。李想年每次充值行为均具没独立性(充值了一千少次、以百元右左为主),以累计金额评价是否构成擅自处分于法有据、于理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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