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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心主义(第1页)

唯心主义[1]一词,不同哲学家在使用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把它理解为这样一种学说,即任何存在的东西,或者至少任何为人们所知道的存在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精神的。这一学说在哲学界中得到广泛支持,它有若干种形式,并且基于若干不同的理由而被推崇。这种学说被广泛接受,本身就很有趣,即使是最精简的哲学概论也必须对唯心主义作一些论述。

那些不习惯哲学思辨的人,可能易于把这种学说看成明显荒谬的而加以抹杀。毫无疑问,常识把桌椅、太阳、月亮和一般的物理客体视为与心灵及其内容完全不同的东西,并且认为即使心灵不复存在,它们仍有可能继续存在。我们认为,物质早在任何心灵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很难想象物质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种产物。但是,无论唯心主义是真是假,都不能因为它的明显荒谬而将其摒弃。

我们已经看到,即使物理客体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它们也必然与感觉材料有很大不同,而且与感觉材料只能有一种对应关系,即类似目录与被编目的事物的那种对应关系。因此,关于物理客体的真正内在性质,常识使我们完全一无所知。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物质是精神的,我们就不能仅仅因为感觉这种观点奇怪而理所当然地摒弃它。有关物理客体的真理,必定是奇怪的。也许无法达到这种真理,但如果有任何哲学家相信自己已经达到,即便他当成真理提出来的东西是奇怪的,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反对他的见解。

主张唯心主义的根据,一般都由认识论得来,也就是说,从对事物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讨论中而来。第一个严肃地尝试把唯心主义建立在这种根据之上的是贝克莱主教。他首先证明,我们的感官数据不能独立于我们而存在,而必须至少部分地存在于心灵之“内”

(in),也就是说,在没有视觉、听觉、触觉、嗅觉或味觉的时候,感觉材料就不再存在。到目前为止,他的论点肯定是站得住脚的,即使其中一些论点不完全正确。但他继续论证说,感觉材料是我们的知觉能向我们保证其存在的唯一事物。所谓被认知,就得是在一个心灵之“内”

的,因此是精神的。于是他得出结论:除了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事物,其他任何事物都不能为我们所认知;凡是被认知的东西,若不存在于我心灵之内,则必然存在于另一个心灵之内。

为能理解他的论证,有必要先理解他对“观念”

(idea)一词的用法。他把任何能直接被认知的东西?——?例如我们所能认知的感觉材料,都称为“观念”

。因此,我们所看见的一种特定的颜色就是一个观念,我们所听到的声音也是一个观念,等等。但这个术语并不完全囿限于感觉材料,它还包括我们记忆或想象的那些事物,因为我们在记忆起或想象到事物的那一瞬间,对事物也会有直接的认知,他把所有这类直接材料也都称为“观念”

然后他又继续考察了常见的客体,比如一棵树。他指出,我们在“感知”

这棵树时所直接认知的一切,都是由他所谓的观念构成的。他还论证说,关于这棵树,除了被我们感知到的东西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还有任何实在的东西。他说,树的存在即在于被人感知。用经院学者[2]习惯使用的拉丁语来说,它的“esse”

(存在)就是“erci媌”

(被感知)。他完全承认这棵树必然继续存在,即使是我们闭起眼睛或者没人靠近它时。但他又说,这种持续的存在,因为上帝会继续感知它;这棵“实在的”

树,与我们所说的物理客体相应,是因为它是由上帝心中的观念组成的,这些观念或多或少地与我们看见树时所具有的观念相似;但不同之处是,只要这棵树继续存在,这些观念就永远在上帝的心灵里。根据贝克莱主教的观点,我们所有的感知都在于分享了上帝的部分感知,正因为这种参与,不同的人或多或少地看到了同一棵树。因此,离开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便一无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其他东西可以被认知,因为其他任何被认知的东西都必然是观念。

这种论证有相当多的谬误,但它们在哲学史上起过重要作用,我们不妨将其谬误揭示出来。首先,“观念”

一词的使用引起了混淆。我们认为“观念”

本质上是某人心灵之内的某种东西,因此,当我们被告知一棵树完全由观念构成时,我们会很自然地假定,若果真如此,那么这棵树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内”

这个概念是含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并不是说这个人的身体住在我们的心灵之内,而是说在我们心内有对他的想法。当一个人说,他那些不得不处理的事务已经不再放在心里,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事务曾经存在于他的心灵之内,而是说他的心灵之内有过关于事务的念头,这些念头后来不再在他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那棵树,则这棵树必定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他真正要说的是,我们的心灵之内必定有关于这棵树的想法。要证明这棵树本身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就好比要证明我们所怀念的一个人的本身就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种混乱似乎太过明显,任何有能力的哲学家都不会犯这种错误,但是各种各样的伴随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可能。为了弄清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必须更深入地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在讨论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区分两类彼此完全独立的问题,即关于感觉材料和关于物理客体的问题。我们看到,由于种种细节原因,贝克莱在处理构成我们对树的感知的那些感觉材料时是正确的,这些感觉材料或多或少是主观的,即它们既依赖于我们也依赖于树,如果树不被我们感知,它们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与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能被直接认知的东西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论点,是截然不同的。为了这个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材料如何依赖于我们,是徒劳的。一般说来,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认为他已经做到的事情。现在我们必须关心的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先前关于感觉材料与物理客体之间区别的问题。

就贝克莱意义上的“观念”

一词而言,每当一个观念出现在心灵之前,就有两件截然不同的事情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意识到的事物?——?比如说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是实际的意识本身,即知道事物的那种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精神的,但是,是否有理由可以假定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先前关于颜色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上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取决于我们的感官与物理对象的关系?——?我们以桌子为例。这也就是说,那些论证证明了:如果让正常的眼睛位于与桌子相对的某一点上,在一定的光线下,那么一定存在某种颜色。那些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乃是存在于感知者的心灵之内的。

按贝克莱的观点,颜色显然必定存在于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所以看似合理,似乎是因为它混淆了被感知的事物和感知的作用。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称为“观念”

,大概贝克莱也这样称呼它们。感知行为无疑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考量这种感知行为时,我们很容易会同意这一见解:观念必然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于是,我们忘记了只有把观念视为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一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

这一命题转移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即转化为我们的认知行为所能知道的事物本身。因此,通过这种无意识的含糊其词,我们得出结论:凡是我们能理解的东西,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谬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事物的感知中,关于感知行为与感知客体的区别,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都与之紧密相连。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征。对于客体的认知,本质上是指心灵与心灵以外某种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构成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过分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同义反复的赘述。也就是说,如果把我们所说的“在心灵之内”

(in)理解为“在心灵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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