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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质的本性(第1页)

在前一章中,尽管找不到足以证明的理由,但我们仍然一致认为:这个想法是合理的,我们的感觉材料——比如,我们认为与桌子相关联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之外的东西的标志。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构成桌子现象的颜色、硬度、声音等感觉之外,我假定还存在着其他东西,而颜色、硬度、声音等是它的一些现象。如果我闭上眼睛,颜色不再存在;如果我把胳膊从与桌子的接触处移开,对硬度的感觉也不再存在;如果我不再用手指敲击桌子,声音也不再存在。但我不相信,当我的这些感觉不存在时,桌子也不存在了。相反,我相信,正是因为这张桌子一直存在,当我再次睁开眼睛,放回胳膊,用指头敲击桌子时,所有的这些感觉材料还会重新出现。在这一章里,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这张独立于我的知觉而存在的实在的桌子,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针对这个问题,物理科学给出一个答案。这个答案尚不能完全证实为真,还带有一部分假设,但就其实际而言,它仍值得被重视。物理科学多少有些不自觉地囿于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一切自然现象都应归结为运动。光、热和声音,都由于波动而生,波从发射它们的物理客体传播到看见光、感觉热或听到声音的人。这种具有波动的东西,如果不是以太,便是“厚重物质”

[1];但无论如何,它都是会被哲学家称为物质的东西。科学赋予物质的属性,只有占据空间位置,和按照运动定律来运动。科学并不否认物质也许还有其他属性,但如果物质有其他的属性,这种其他的属性对科学家来说并没有用处,也不能帮助他解释各种现象。

人们有时说,“光是一种波动形式”

,但这是一种误导。因为,光是我们直接看见的,是我们经由感官而直接知道的,并不是一种波动形式,而是一种迥然不同的东西——一种我们眼睛不盲就都能知道的东西,尽管我们无法把关于光的知识传递给盲人。然而,波动恰恰相反,我们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给一个盲人,因为他能凭借触觉获得关于空间的知识;而且盲人可以在海上航行时体验到波动,正如同我们所能体验的那样。但是,这个盲人所理解的波动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光:我们所指的光,恰恰是盲人永远不能理解的东西,而我们也永远没办法描述给他。

根据科学的说法,我们这些不盲的人所知道的这个东西,并不是能在外部世界找到的:它是一种通过波动作用,而在看到光的人的眼睛、神经和大脑里所产生的东西。当我们说光是一种波,其实是想表达:波是引起我们对光产生感觉的物理原因。但是,光的本身?——?有视力的人能经验到而盲人经验不到的?——?没有被科学认为它能构成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感官而存在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类似的见解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感觉。

不仅颜色和声音等在物质的科学世界里不存在,就连我们通过视觉或触觉所知悉的空间也不存在。科学所谓的物质,应占据一个空间,这对科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物质所在的这个空间不可能精准地恰是我们所看到或感觉到的那个空间。首先,我们所看到的空间,并不是我们借触觉而感知的那个空间;我们只有通过在婴幼期就有的经验,才能学会怎样去触摸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或者怎样去看我们觉得触及自己的东西。但科学的空间是中性的,像介乎触觉和视觉之间的。因此,它不能在触觉空间或视觉空间之中非此即彼。

同样,不同的人因为观点不同而把同一个物理客体看成不同形状。例如,一枚圆形硬币,虽然我们应当总是断定它是圆形的,但除非正面对着它看,否则我们会看到椭圆形。我们断定它是圆形的时候,乃是在断定它有一个实在的形状,这个实在的形状并不是它看起来的形状,而是与它所表现的形状有所区别的本质的形状。但这个与科学有关的实在形状,必定存在于一个实在空间里。这个实在空间不同于任何人所看见的视见空间。实在空间是公共的,而视见空间则是感知者私人化的。在不同人的私人化空间里,同一个客体看起来有不同的形状;实在空间?——?客体在其中具有实在的形状——必然不同于私人化空间。因此,科学范畴的空间虽然与我们的可见空间和感觉空间有关联,但它们并不相同,而且,它们的关联方式还需要科学研究。

我们暂且同意物理客体不能和我们的感觉材料完全相像,它却可以引发我们的感觉。这些物理客体存在于科学的空间中,我们称为“物理的”

空间。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我们的感觉是由物理客体引发,那么必然会有一个物理空间承载着这些客体,也承载着我们的感官、神经和大脑。当我们接触一个客体时——也就是说,当我们身体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间所占据的位置十分接近该客体所占据的空间位置时,我们就会有触觉。在物理空间中,当客体与我们的眼睛之间没有任何不透明的东西时,(粗略地说)我们就会看到一个客体。同样地,只有当我们足够接近它时,或者当客体触及我们的舌头时,或者当客体在物理空间与我们的身体处于恰当位置时,我们才能听到、嗅到或者尝到它。除非把某个客体和我们的身体视作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中,否则便无从陈述在不同情况下,我们会从这个客体能得到哪些不同的感觉。因为主要是这个客体与我们身体的相互位置,决定了我们可以从该客体得到哪些感觉。

现在,感觉材料都是在我们的个人化的空间里,要么在视觉空间里,要么在触觉空间里,要么在其他感官能给我们的更为模糊的空间里。如果像科学和常识所假定的那样,存在一个公共的、包含所有物理客体的物理空间,那么,物理客体在这个物理空间中的相互位置,就必然和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化空间中的相互位置或多或少地对应着。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假定情形正是如此。如果我们在路边看到一座房子比另一座离我们近些,我们的其他感官也会支持它离我们更近些的这一观点。比如说,如果我们沿着这条路走,会先到达这座房子。其他人也会同意,这座看起来离得较近的房子的确要更近一些;军用地图也会持同样看法。如此,这一切都表示,两座房子的空间关系和我们所看见的感觉材料之间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因此,我们可以假定说,存在一个物理空间,其中物理客体在该空间所具有的空间关系,和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化空间中所具有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这个物理空间,便是几何学所研究的空间,也是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假定的空间。

假定存在物理空间,并假定它的确与个人化空间是这样对应的,那么,我们关于它又能知道些什么呢?我们所能知道的,仅仅是为了确保这种对应关系而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对物理空间本身一无所知,但可以知道由物理客体的空间关系而产生的物理客体排列方式。例如,我们能够知道,在日食、月食期间,地球、月球和太阳处于一条直线上,尽管我们并不知道一条物理的直线本身是何样子,就像我们能知道视觉空间里的直线是何样子。因此,我们对物理空间距离的关系的了解,要多于我们对距离本身的了解;我们可能知道,一个距离大于另一个距离,或者一个距离与另一个距离在同一条直线上,但我们并不能对物理空间的距离有直接的认知,因为我们只是在私人化空间中认识距离,或认识颜色、声音或其他感觉材料的。我们对物理空间所知道的一切,就像一个天生盲人对视觉空间有永远不知道的事情,我们对物理空间也有永远不知道的。我们能够知道为使物理空间与感觉材料保持对应关系而所需的特性,却无法知道造成这些关系的那些项目的性质。

谈及时间,我们对时间绵延或流逝的感觉,相比钟表的阐释更是路人皆知的不靠谱。时间,在我们无聊或痛苦时过得缓慢,在我们充盈愉悦时过得迅速,在我们睡眠时则仿若不存在。因此,就时间由某种绵延所构成而言,有必要像对待空间一样把时间也区分公共时间和个人化时间。但就时间包含着一种先后次序而言,无须对时间做这样的区分;我们所知的事件时间次序,与它们实际具有的时间次序是相同的。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假设这两种次序是不同的。空间通常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军团沿路前行,这支军团的形状从不同的角度看是不同的,但从所有角度看,军团中的人排列的次序是相同的。我们由此认为,在物理空间中这个次序是真确的,同时只有在需要保持这种次序时,我们才会假定形状和物理空间是对应的。

说到事件似乎具有的时间次序与它们实在具有的时间次序是相同的,我们有必要防范一种可能的误解。我们绝不能认为,不同物理客体的各种不同状态与构成,与对这些客体产生知觉的那些感觉材料具有相同的时间次序。如果把雷声和闪电视为物理客体,那么它们是同时的;这就是说,在空气扰动开始之处,即闪电所在之处,闪电与空气扰动同时发生。但我们所宣称的“听到雷声”

这一感觉材料,却要等到空气扰动传到我们所在之地才能发生。同样,太阳光抵达我们大约需要八分钟,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太阳其实是八分钟之前的太阳。如此而言,我们的感觉材料为物理太阳提供了证据,但它们提供的是关于八分钟之前的物理太阳的证据;假如物理太阳在最近的八分钟之内消失了,我们所称的“看见太阳”

这一感觉材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这就为我们必须区分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提供了一个新的例证。

我们在空间方面的发现,与我们在感觉材料和其物理对应物之间关系的发现,是很相似的。如果一个客体看起来是蓝色的,另一个客体看起来是红色的,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那两个物理客体之间有某种相应的差异;如果两个物理客体看起来都是蓝色的,那么我们可以假定它们之间存在相应的类似。但我们不能指望直接认识使物理客体之所以看起来是蓝色或红色的性质。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性质是某种波动,这说法听起来挺熟悉,因为我们想起所见空间里的波动。但这种波动必定存在于我们并没有直接认识的物理空间之中。因此,我们对实在的波动并不像所认为的那样熟悉。适用于颜色的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感觉材料。因此我们发现,物理客体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虽然物理客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种种可知的性质,但就我们感官用尽各种方法所能发现的而言,物理客体本身的内在本性仍然是不能为我们所知的。问题仍然是: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发现物理客体的内在本性。

无论如何,就视觉的感觉材料而言,首先可以采用的?——?虽然不是最有确定理由的?——?最自然的假说是:尽管由于我们所考虑过的种种原因,物理客体不可能与感觉材料精准相同,但它们可以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根据这种观点,比如说,物理客体真的具有颜色,如果我们走运,也许会看到一个客体所具有的实在颜色。在任一指定的瞬间,一个物理客体所具有的颜色,虽然从不同角度来看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是很相似的;我们因此可以假定,“实在的”

颜色是一种中间颜色,介于从不同角度看到的不同色度(shade)之间。

这样的理论也许无法被明确地加以反驳,却可以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首先,显而易见的是,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取决于触击眼球的光波的本性,因此颜色的改变,既受到我们与客体之间介质的影响,也受到光从客体向眼睛方向的反射方式的影响。除非介于眼睛与客体之间的空气完全纯净,否则颜色也会发生变化,而任何强烈的反射也会使颜色完全改变。我们看到的颜色,是光线到达眼睛的结果,并不单单是发出光线的那个客体的一种性质。因此,只要有确定的光波到达眼睛,我们就会看到确定的颜色,无论光波所来自的客体是否有颜色。于是,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假定物理客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去做这种假定。完全类似的论证,也适用于除视觉外的其他感觉材料。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是否存在任何普遍的哲学论据能够使我们说,如果物质是实在的,那么它必然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性质。如前所述,很多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任何实在的东西都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或者无论如何,我们所能知道的任何东西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这样的哲学家被称为“唯心主义者”

。唯心主义者告诉我们,显现为物质的东西,实际上都是某种精神的东西;也就是说,要么(如莱布尼茨所主张的)或多或少是原初的心灵,要么(如贝克莱所主张的)是心灵中的观念,按我们通常所说的,正是这些才让人们“感知”

到物质。因此,尽管唯心义者并不否认人们的感觉材料是独立于个人感觉而存在的某种东西的标志,但他们否认物质的存在,否定物质是与心灵有不同本质的东西。在下一章中,我们将简要思考唯心主义者推进其理论的各种理由,这些理由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

[1]此处的“以太”

与“厚重物质”

体现了二元相对的观念。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在构成万物的水、土、火、气等物质元素之外,还有一种“天空之上”

的假想之物——以太(α?θ?ρ),它在宇宙中无处不在。笛卡尔最先将以太概念引入科学并赋予它某种力学性质,提出“以太旋涡说”

并大力倡导“以太论”

,启发了牛顿、胡克、惠更斯、法拉第、麦克斯韦、托玛斯·杨等物理学家。罗素写作本文时,正值物理学界围绕光的“波动说”

(该理论认为光是一种波,并假设其传播介质是以太)和“粒子说”

(该理论认为光是某种物质的微粒)进行激烈争论——关于这一点在本章的讨论中也有所体现。爱因斯坦于1905年提出“光电效应”

的光量子解释,指出光同时具有波和粒子的双重性质。德布罗意于1924年提出“物质波”

假说,认为一切物质都和光一样,具有“波粒二象性”

,整合了“波动说”

和“微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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