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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章 大结局32(第2页)

在凶徒的设想中,警方的办案思路只要被他留在“枪击案”

现场的线索牵着鼻子走,他的目的就能达成。

警方最初在侦办“枪击案”

时,就十分精准地判断出所谓的“谋财害命”

只是一个假象,“锰矿大劫案”

的主犯对从犯实施灭口,才是此案的本质。

当然,警方到了这时,已经怀疑严静宇就是“锰矿大劫案”

的嫌犯之一,所以才会认识到“枪击案”

的本质。反过来说,警方当时如果没有怀疑到严静宇参与了“锰矿大劫案”

,那么凶徒的目的很可能就会达成。

郝义虽然被捕,但他没有见过除了郝仁之外的其他三人的脸,更不清楚他们的底细,所以凶徒认为,除了郝仁郝义,警方暂时还没有掌握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的个人情况,所以才会有此布局。但凶徒没想到警方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大规模的细致排查,已经怀疑到了严静宇头上。

当然,造成凶徒嫁祸于海波的目的未能达成的原因,除了这一点,更为关键的就是他并不知道警方已经将一项“高精尖”

的新技术应用于刑侦办案:dna的检验、对比技术。

凶徒在“枪击案”

现场和于海波的死亡现场,都没有留下他个人的指纹、鞋印等线索,显然在作案时就准备充分,或者说在案后有过刻意清理。但是因为不知道“dna”

这个高级货,所以才会百密一疏,分别在两个作案现场留下了自己抽过的烟头和皮屑。

正是因为凶徒在这一点上的“无知”

,警方才能通过dna对比,确认“枪击案”

并非于海波所为,并且“枪击案”

和于海波的被害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这个怀疑从逻辑上来看十分合理,就连胡志生也没法从逻辑上对这个怀疑分析进行否定,只能从敏锐的办案直觉和经验上提出不同看法。

胡志生认为,单是从“锰矿大劫案”

的案现场和作案结果来看,这一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在反侦察能力上相当高,可谓胆大心细智商高,属名副其实的高智商罪犯。

从“枪击案”

和“于海波案”

来看,凶徒表现出来的极为高的反侦察能力表明他极可能就是“锰矿大劫案”

的主犯。

但这样的高智商罪犯即便要误导警方调查,也会干脆利索,绝不会做无用功。而在这两桩命案中,凶徒在制造“障眼法”

时,却明显有了画蛇添足之举。

先就是于海波。凶徒如果只是单纯想要掐断自己和“锰矿大劫案”

之间的所有关联,那他直接枪杀周小平和严静宇,再将现场伪造出“谋财害命”

的假象即可,为何还要节外生枝,在中间多弄出个于海波?

话多容易漏马脚,事多容易漏破绽。这种道理,以凶徒的“能力和本事”

来看,不可能不知道。

事实上,凶徒整出于海波这多余一节,也的确弄出了“破绽”

,只不过这个“破绽”

不易被人察觉而已。

“枪击案”

被伪造成“谋财害命”

,于海波的死也是如此,这两桩案件在本质上几乎如出一辙。如果将“于海波案”

弄成交通事故或落水身亡之类,是不是要更合理一些?以凶徒的犯案能力和反侦察能力来看,要做到这一点绝非难事。

这样一来,“枪击案”

和“于海波案”

至少从表面上来看就会毫无瓜葛。而凶徒将两桩案件都伪造成“谋财害命”

,这样的“共同点”

,就是给他自己留下的破绽。

凶徒是因为担心警方沿着周小平和严静宇追查到他本人就是“锰矿大劫案”

的主犯,所以才会对二人灭口,既然有此担心,没道理认为警方在对这两桩命案进行深入调查后,会察觉不到二者之间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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