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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第1页)

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看到存在两种知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在本章中,我们将专门讨论有关事物的知识,而事物的知识又必须区分为两类。假设人们能在亲知事物时又不知道关于事物的某些真理——尽管这一假设未免轻率,但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通过所谓的亲知而获得的知识,这类知识在本质上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独立于有关真理的知识。通过描述而得来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与之相反,正如我们在本章将会看到的,描述得来的知识总免不了要以一些关于真理的知识作为来源和根据。不过,我们所说的“亲知”

和“描述”

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厘清的。

我们会说,我们对于能直接察觉到的任何事物都有亲知,而不需要任何推理过程或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媒介。因此,在桌子面前,我亲知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它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度等,所有这些都是我直接看到和触摸桌子时意识到的。关于我所看到的色度深浅可能会引起许多争论——我可以说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说它是深色的,等等。但是这样的表述,虽然使我知道了关于颜色的真理,却并没有使我比以前更了解颜色本身:就关于颜色本身的知识而言,它与关于颜色真理的知识是相对的。当我看到颜色时,我就完完完全全地亲知它了,但我关于这种颜色本身的进一步知识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有。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都是我所亲知的事物,而且这些事物是按照它们的原样被我直接认知的。

与之相反,我对于作为物理客体的桌子的知识,就不是直接的知识了。我的知识是通过对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亲知而获得的。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可以毫无荒谬感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不可能怀疑感觉材料。我对这张桌子的认识是那种被称为“描述性认识”

的知识。这张桌子是“引发这样或那样的感觉材料的物理客体”

。这是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为了对桌子有所认知,我们必须知道将桌子与我们所亲知的事物联系起来的真理:必须知道“这样或那样的感觉材料是由一个物理客体引发的”

。我们并没有直接觉察桌子的心灵状态;我们所有关于桌子的知识,实际上都是关于真理的知识,而真正的东西——使桌子成为桌子的确定的某种东西,严格地说,我们根本就一无所知。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也知道这种描述只适用于一个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是不能为我们所直接知道的。如此情形下,我们说我们关于这个客体的知识,即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无论是关于事物的知识还是关于真理的知识,都是以亲知作为基础的。因此,考虑有哪些事物是我们所亲知的,是非常重要的事。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感觉材料属于我们所亲知的事物之列;事实上,它们为亲知的知识提供了最明显的例子。但如果它们是唯一的例子,我们的知识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实际上大得多。我们便只知道现在呈现在感觉中的东西:我们不可能知道过去的任何事情——甚至不知道有所谓的过去——也不可能知道关于我们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所有关于真理的知识(正如我们将要说明的)都需要亲知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

,但我们将其称为“共相”

(universal)[1]。因此,如果要使我们的知识获得任何相当充分的分析,就必须在考虑感觉材料之外,还要考虑亲知其他的东西。

超出感觉材料范围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是通过记忆来亲知。很明显,我们常常记得自己曾看到的、听到的或以其他方式送抵感官的一切感官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会直接察觉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所表现出来的是过去的而不是现在的。这种经由记忆而获得的直接知识,是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没有记忆,我们就不可能通过推论而获得关于过去的知识,因为我们永远不会知道过去有什么东西是可用以推论的。

超过感觉材料范围,下一个需要加以考虑的,是内省的亲知。我们不仅能察觉一些事物,而且我们也总能察觉到自己正在察觉它们。常常能意识到自己正在意识这些事情。当我看见太阳时,我通常能察觉到我看见了太阳。因此,“我看见太阳”

是我所亲知的一个客体。当我渴望食物时,我可能会察觉到自己对食物的渴望;因此,“我渴望食物”

是我所亲知的一个客体。同样,我们也可以察觉到自己正感觉着喜悦或痛苦,以及察觉一般发生在我们心灵中的事件。这种可以被称为“自我意识”

(self-consciousness)的亲知,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的所有知识的根源。显然可见,只有在我们自己心灵内发生的事情,才能够被我们直接地加以认识。通过我们对他人身体的感知,也就是经由与他人身体相关联的感觉材料,我们才知道别人在想什么。如果我们不亲知自己心灵的内容,就无法想象别人的心灵,我们也就永远不会获得“别人是具有心灵的”

这一知识。似乎可以很自然地这样假定:自我意识是人类与动物的区别之一;我们可以假定,动物虽然亲知感觉材料,但从未察觉到这种亲知。我的意思不是说动物怀疑自己的存在,而是说它们从未意识到自己有感觉(sensation)和感情(feeling),也因此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作为感觉和感情的主体存在的这一事实。

我们已说过,亲知我们的心灵内容就是自我意识;然而这当然并非对自我的意识,而是对我们特定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识。我们是否也能亲知那个作为与特定思想和感情相对的纯粹自我呢?这是一个令人难以回答的问题。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难免轻率冒失。当试图内省自己时,我们似乎总会碰到某种特定的思想或感情,而不是碰到具有这种思想或感情的“我”

。尽管如此,仍有理由认为我们是亲知这个“我”

的,尽管这种亲知很难和其他东西区别开来。为了弄清楚我们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先思考一下,我们对特定思想的亲知究竟包括些什么。

当我亲知“我看到了太阳”

时,显然是我亲知了两种相互关联但又迥异的东西:一个是对我来说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另一个则是看到了这些感觉材料的那个东西。一切亲知?——?例如我对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亲知,显然似乎是亲知者与被亲知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当一个亲知行为的本身,就是我所能亲知的一件事物时(例如,我亲知到我对于那个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亲知),显然,我所亲知的那个人就是我自己。因此,当亲知到自己正看太阳时,我所亲知的全部事实就是“对感觉材料的自我亲知”

再则,我们也知道“我亲知这些感觉材料”

这一真理。但是,我们如何才能知道这一真理,或者说如何能理解它的含义,这是难以知道的,除非能对我们称为“我”

的这个东西有所亲知。也许并无必要假定我们认识一个近乎不变的人?——?此人今天和昨天是完全相同的样子,但是对那个看到太阳并且对感觉材料有所亲知的东西,无论它的性质如何,我们似乎都必须亲知它。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似乎必须亲知那个与我们的特殊经验相对的“自我”

。但讨论这个问题是很困难的,任何一方都能援引复杂的论证。因此,亲知我们自己或许可以做得到,但要断言能确定无疑地做得到,那就不明智了。

因此,关于对存在事物的亲知,我们可以把上述考虑总结如下。在感觉中,我们亲知外部感觉所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亲知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等;在记忆中,我们亲知的事物不是来自外部感觉材料就是来自内部感觉材料。还有一点虽不确定但是有可能的:我们已经亲知了那个察觉到事物或者对事物具有愿望的“自我”

我们除了对特定存在的事物有所亲知之外,还亲知我们称为共相的事物?——?共相也指一般性的观念,诸如白、多样性、兄弟关系等一般观念。每个完整的句子必须包含至少一个代表共相的词,因为每一个动词都有一个普遍的意义。关于共相问题,我们稍后会在第九章中再讨论,就目前而言,我们只需要避免这样的假设:我们所亲知的东西必然是某种特殊的和存在的东西。对共相的察觉叫作构思观念(conceiving),我们所察觉的共相则被称为观念(concet)。

可以看到,在我们所亲知的客体中,并不包括与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括别人的心灵。我们是通过所谓的“描述的知识”

而认识这些事物的,现在必须考虑的就是这种知识。

所谓“摹状词”

(descrition)[2],我是指具有“一个某某”

或“这一个某某”

形式的短语。我把“某某人”

这种形式的短语称为“非限定”

摹状词;对于“这一个某某”

(单数)形式的短语,称为“限定”

摹状词。因此,“一个人”

就是一个非限定摹状词,而“这个戴着铁面具的人”

则是一个限定摹状词。有各种不同的问题都是和非限定摹状词相关,但我们暂且先把它们撇开,因为它们与我们正讨论的问题并不直接相关。我们的问题是:当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符合一个限定摹状词的描述时,虽然我们并没有亲知任何这样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这种客体所具有的知识,其性质是怎样的?这是一个只关乎限定摹状词的问题。因此,后文中当我说“限定摹状词”

时,我只说“摹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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