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1dquo;顾客”们是有灵魂的,他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洞悉我的心灵,倘若
我的心眼长偏了,倘若我惹怒了他们,那可是会遭到报应的。
但是,对于检验鉴定中的有关技术性问题会不会出什么差错,我可不敢口出狂
言。为此,我时常会感到不安和恐慌。夜深人静时,也许突然会想起某一个没有搞
定的案件而彻夜不眠。
我迫不及待地翻阅着1o年前我所制作的那份检验鉴定文书。
尸体外表检验的文字记载是:李芸的尸体上有大面积的三四度生前烧伤,手上
有明显的生前烧伤水泡。面容及颈部已经部分炭化,隆起的腹部已经被烧裂,身上
及床上的衣物也已被烧烬。
值得一提的是,死者有&1dquo;外眼角皮肤烧伤征象”。
&1dquo;外眼角皮肤烧伤征象”,是由于活人在受到大火的焚烧时,双眼出于保护性
的反射作用而必将紧闭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在对生前烧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时,
可以现死者眼角的皮肤虽然被大火烧焦了,但皮肤皱褶之间却仍然保持完好的现
象。这个征象,是生前烧死者所特有的征象。
解剖检验的文字记载是:现死者口、鼻、呼吸道,直至呼吸道深部的管腔内
均有黑色炭末。毒化检验的结果是: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明显增高。这足以
证明,死者在烧伤的过程中,肯定还存在着呼吸的功能。因为在大火中,只有通过
剧烈的呼吸运动,才能将空气中的黑色炭末吸入到机体的呼吸道深部;也只有通过
呼吸运动,才能将空气中高浓度的二氧化碳吸入肺泡并进入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
形成血液中高浓度的碳氧血红蛋白。
对李芸腹中的胎儿进行解剖检验的文字记载是:现胎儿全身布满富含蛋白质
渗出物的水泡。这是胎儿生前烧伤的明显特征。
除了文字记载外,我还将能够证明李芸系生前烧伤的肉眼及显微镜下所见的证
据用照片及组织切片的形式固定和保全了下来。
谢天谢地,如果没有这些证据,那些对我有疑心的人肯定会说我在文字上做了
手脚。
我在鉴定书的结论部分对李芸的死因作出了肯定性的结论:死者李芸系在生活
状态下烧死。
看完关于李芸死因鉴定的法医学鉴定书后,我那颗被拽到嗓子眼里的心一下子
就放到肚子里了。
从法医学鉴定书中我没有现鉴定中存在什么失误和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