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我们已经明了,归纳法原则对于基于经验的论证的有效性是必要的,但它本身却不能被经验所证明,而人人都毫不犹疑地相信它,至少在它的具体应用方面是如此。拥有这些特点的,绝非只有归纳法原则。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虽然不能被经验证明或推翻,却用于以经验为出发点的论证中。
这些原则有的甚至比归纳法原则有更充分的证据,我们对它们的认识与对感官材料存在的认识具有同样的确定性。它们构成了我们可以依据感觉之所得而进行推论的一种方法;如果我们的推论是真确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就和我们得到的感觉材料一样是必定真确的。推理的原则因为过于显然而容易被忽视,以致我们往往同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意识到它只是一个假定。但是,如果要获得正确的认识论,认识到推理原则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些原则的知识,已经引起一些饶有趣味而又困难重重的问题。
关于普遍原则的全部知识,我们的实际情形是:首先,我们认识到原则的某种特定应用,然后我们又认识到这种特殊性是无关紧要的,于是就有了同样被我们可以真确地肯定的普遍性。在算术教学这类事情上很容易见识到这一点:“2+2=4”
首先是在某些特定的两对成双的事例中被学习到,然后又在另一些特定的事例中被学习到,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它对任何两对成双的事例都适用。逻辑原理也是如此。假设有两个人讨论今天是几号,其中一个说:“你起码会承认,如果昨天是15日,那么今天一定是16日。”
另一个说:“是的,我承认。”
第一个继续说:“你看,昨天是15日,因为你和琼斯一起吃过饭,你的记忆会告诉你那天是15日。”
第二个说:“是的。所以今天是16日。”
这样的论证并不难理解;如果假设它的前提中的事实为真,那么就没有人会否认结论也必然为真。但它的真实性却取决于普遍的逻辑原则的一个实例。该逻辑原理如下:“假定我们知道,如果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又假定我们知道这个是真的,那么就可以推论出,那个也是真的。”
如果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在此种情形中,我们可以说,这个“蕴涵”
了那个,而那个由这个“推导”
出来。就此指出我们的原则:如果这个蕴涵着那个,而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换言之,“真命题所蕴涵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
,或者“一切由真命题推导出的东西都是真的”
。
这个原则实际上包含在所有的证明中,至少就其具体实例而言是这样的。每当我们用所相信的一件事物来证明我们因而相信的另一个事物时,这个原则就适用。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我要接受根据真前提有效论证而得出的结果?”
我们只有诉诸这个原则才能回答。事实上,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不容怀疑、显而易见,以致乍看之时根本无须提起。然而,这些原则对于哲学家来说并非不值一提,因为它们表明,我们可以获得由感觉的客体所不能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上述原则只是若干不证自明的逻辑原则中的一个。其中至少有一些原则是在任何论证或证明成为可能之前,就应该予以认可的。当其中一些原则被认可时,其他的原则也就可以被证明,尽管这些其他的原则只要是很简单,就会像那些被公认为理所当然的原则一样显而易见。在没有更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传统上将这些原则中的三个称为“思维律”
。
这三条原则如下所述:
(1)同一律:是即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要么是要么不是。
这三个定律是逻辑上自明原则的例子,但它们并不比其他类似的原则更根本或更加不自明,例如我们刚才所讨论的那条原则?——?一切由真命题推导出的东西都是真的。“思维律”
这个名称也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最重要的事并不是我们按照这三条定律去思考,而是事物的表现是遵从这些定律的;换言之,当我们按照思维律去思考,就能思考得真确。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后文还将再谈及。
除了这些能使我们由给定的前提证明某件事物必然地为真确的逻辑原则之外,还有些其他的逻辑原则能使我们由给定的前提证明某件事物为真的或然性大小。这类原则的一个例子?——?也许最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在前一章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
哲学史上的大论争之一,是所谓“经验主义”
和“理性主义”
两派之间的论争。经验主义者?——?以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主要代表?——?坚持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来自经验;而以十七世纪欧洲大陆哲学家?——?尤其以笛卡尔和莱布尼茨为代表?——?坚持认为,除了我们凭经验所知的之外,还有一些不是我们凭借经验而知道的“内在观念”
(innate?ideas)和“内在原则”
(innate?rinciles)。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有把握地判定这两个对立学派谁真谁假了。基于前述,必须承认逻辑原则是我们所知道的,而逻辑原则本身不能被经验所证明,因为所有的证明都以逻辑原则为前提。因此,在这场论争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上,理性主义者是对的。
另一方面,即使我们那部分在逻辑上与经验无关(就逻辑无法证明而言)的知识,也是由经验引发并由经验造成的。只有在特定的经验中,我们才会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所例证的普遍规律。如果认为婴儿天生就具备人类所知的一切知识,而这些知识又是无法从经验中推导出来的知识,那必然是荒谬可笑的。因此,现在不能用“内在的”
这个词来描述我们对于逻辑原则的知识,“先验的”
一词较少受非议,而被近现代著作家们普遍使用。所以,虽然我们承认一切知识都是由经验而来、为经验所造成,我们仍然认为有些知识是先验的,也就是说,使我们去思考它的那些经验并不足以证明它,而只是引导我们的注意力,使我们无须任何经验的证明,就能认识到它们的真理。
另外还有一个要点,而在这一点上,经验主义者正确地反对了理性主义者。只有凭借经验的帮助,我们才能知道有什么事物是存在的。这就是说,如果想证明我们未曾直接经验的事物是存在的,就必须在我们的前提中有一个或多个事物,而它们的存在是我们直接经验过的。例如,我们相信中国皇帝的存在,这种信念基于证据(testimony),而证据归根结底是由阅读或说话时看到或听到的感觉材料构成的。理性主义者认为,通过对必然存在事物的一般性思考,可以推断出这个或那个事物在现实世界中的存在。他们的这种信念似乎是错误的。我们所能先验地获得的所有关于存在的知识似乎都是假定性的:它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事物存在,另一个也必然存在,或者更普遍地说,如果一个命题为真,另一个命题也必然为真。这可以用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原则来证明,比如“如果这个蕴含着那个,而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
,或者“如果这个和那个屡屡不断被发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下一次事例中出现其中之一时,它们很可能也会是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