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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第2页)

“你的鞫是这,鞫曰:‘甲害乙与奋于野,审。’”

“你已经死了!”

“你非是见义勇为者,而是同样的被害者。”

“这次官府判决,本就是在为你和乙惩治凶手,自古以来,何曾有过给被害者另行奖赏一说?”

听完令史昌的解释,四周传来阵阵哄笑声。

奋更是涨红了脸。

恨不得当即找个地缝钻进去。

令史昌看向讲、赐等几名史子,“那些因害怕直接逃跑的人,对这个判罚并没有异议,你们有异议,是因为认为自己虽然也跑了,但后面去报了官,因而不算‘不援’,对吗?”

讲、赐等人起身。

辩解道:

“我们自知敌不过对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因而才选择先行离开,离去后也去报了官,史子不懂,为何这也会受罚?”

“请令史替我等解惑。”

令史昌微微额。

他并没有急着解惑,而是看向了那两名儒生,缓缓道:“你们也认为判决不公?”

文昭、沈顺起身道:

“回令史。”

“我们的回答跟其他人都不同。”

“‘儒家有言: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必为。’”

“我们已对两者都进行了必要的批评,若是对方能听进去,这自然是我们劝诫的结果,若是对方不听,执意要杀人,那又岂是我一个儒生能阻止的?”

“我们已经做了自己必为的事,这怎么能算没有施以援手?”

“这个判决就是不公!”

“我不服!”

令史昌虚眯了很久的眼睛,终于重新变得精神。

他冷笑道:

“服与不服,这就是法!”

“你们的辩解,在《奏谳(yan)书》中都能找到对应。”

“按《奏谳书》给的判决,你们的这些所作所为,均要按《法律问答》中规定做出处罚,即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至于为何会给出这么判罚。”

“我来给你们解释。”

“你们所谓的先离开再报官,或者直接逃跑,亦或者在那用所谓的仁礼去批评两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都是同一选择。”

“就是袖手旁观!”

“你们并没有真的对乙施以援手。”

“乙的死。”

“你们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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