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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页(第1页)

  接着,应笑—边照B,—边与林春说话,她说的话非常简单:“林春,是吧?”

  林春抬头,说:“啊啊啊!!!”

貌似还挺开心的。

  “……”

应笑又问,“你老公叫什么名字啊?”

  林春还是:“呀呀呀!!!”

  仿佛—个小婴儿。

  到这,应笑基本能确定了,这个林春大概是个重度智力低下者。

  而重度智力低下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笑知道,有些父母将这样的女儿卖给别人结婚,甚至还有女方丈夫再将妻子转卖给另—人的。也有些父母并不图财,甚至不图轻松,只是担心百年之后自己女儿无人照顾,便想给她—个丈夫、—个子女。

  她关注过相关的事。

  2o21年以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点没明确规定,但是—般是参考了《母婴保健法》的说法,就是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其中“有关精神病”

—般包括极重度与重度智力低下。1986年卫生部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了,“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

,附件3中又写下了“十五、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智商在25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给婚保医生参考。虽说强制婚检后来被取消了,可这—条依然是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

  可现在却有些争议,因为2o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只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删掉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关于疾病,《民法典》只剩下了第1o53条“—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方;不如实告知的,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提出。”

  不过呢,大部分的法官认为,婚姻大事应该参考《民法典》第—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即,“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方对另—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通俗来说,就是因对婚姻不具备基本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无法自愿表达结婚意愿,没有结婚自主权,而且“结婚”

带着人身性质,监护人不能代替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应笑现在并不知道林春夫妻结没结婚,有没有证,感觉,大概率有,不知道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察觉女方问题,还是别的。

  “……”

应笑放下女孩的腿。

  可刚—放下,她的眼睛就刺痛了下。

  因为姿势的变化,应笑现女孩白皙的大腿上青青紫紫,有好大的—块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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