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三道旨意,太牛想说说古代帝王的下旨。我们平民百姓往往觉得皇帝金口玉言,口出为敕,口含天宪。皇帝如果心血来潮,或者想办某一件事,就会喝一声:“传——拟旨!”
然后口授一道圣旨,一经拟旨,谁敢有异议就是“抗旨不遵”
。假如你相信这是真的,那你就被专家们带进阴沟里了。中国的某些专家啥事能干、啥话能说。事实上,君主的诏书从草拟到生效,通常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我们以宋朝为例,来看看正常情况下“圣旨”
的出台流程:所有的圣旨,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布,君主当然有权力直接授意拟旨,但却是宰相机构先将意见写成札子,然后廷臣合议,廷议之后,再进呈皇帝,获认可,再授意草诏。
不管这旨意是来自皇帝本人,还是出自宰相机构,按照宋朝的制度,当它进入草诏的程序,一般都归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元丰改制前为知制诰)起草,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一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成。
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的职责有二,一为“制词”
,即根据皇帝的旨意(这叫“词头”
)起草诏书。但宋代的中书舍人又有一项特权:如果他觉得“词头”
不合法度,无论这词头出自皇帝的意思,还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做“封还词头”
,是宋朝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
。宋仁宗朝时,蔡襄当知制诰,“每除授非当职,辄封还之;帝遇之益厚”
。
中书舍人若“封还词头”
,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
。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
的一致意见,该诏书便会被扼杀于萌芽状态。
不妨来看一个例子:宋神宗熙宁三年(1o7o),参知政事王安石欲将自己的亲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为监察御史,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这个人人品很坏,声名很臭,知制诰宋敏求即拒绝起草任命李定的诏书,封还词头,并于三天后辞职;接替他的另外两名知制诰苏颂、李大临,也以“爱惜朝廷之法制”
为由,再次封还词头。为让李定顺利通过任命,神宗与王安石免去苏颂与李大临之职,任命听话的人当知制诰,总算将李定弄进中央政府当了御史。
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便会将诏书起草好,进呈皇帝“御画”
(签署画押),“录黄”
(抄在黄纸上)。但这不代表诏书就能够顺利地颁下去,还要经中书舍人“宣行”
,这就涉及到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
由于草诏的中书舍人与宣行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个人(因为中书舍人是轮值的),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诏书不当,他还有权继续拒绝“署敕行下”
,即拒绝在录黄上签名,实际上就是驳回诏书。元佑元年(1o86)七月二十九日,时任中书舍人的苏轼就驳回了一道计划“给散青苗钱斛”
的录黄:“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签名表示通过,这叫做“书行”
,再由中书省长官(宰相)署名,至门下省审核。
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元丰改制前为“封驳司”
)。给事中如果认为诏书不当,也有权力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诏书的权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
即将录黄驳回去,不予通过。给事中如对录黄没啥意见,便签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审核通过,这叫做“书读”
。给事中若未“书读”
,门下省长官(宰相)先签名,则为“违制”
。显然,中书舍人不“书行”
、给事中不“书读”
,都对皇帝的圣旨构成了合法的封驳:“凡事合经给事中书读并中书舍人书行者,书毕即备录、录黄过尚书省给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书而执奏,谓之缴驳。”
一道诏书经过中书舍人“制词”
、“书行”
与给事中的“书读”
等三道关卡之后,如果都没有现问题,就可以成为正式的政令,交给宰相机构的分支——尚书省执行了。
但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一点:作为正式政令的诏书,必须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诏书也无法生效。北宋初乾德二年(964),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任命诏书时,就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经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
赵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
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
(宰相)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了这道诏书。
诏书生效之后,如果再现诏书有失当之处,该怎么办?还有最后一道关卡——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审查诏书乃至追改诏书的法定权力:但凡“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
。
说到这里,我要将前面提到的李定那个例子补述完整:宋神宗与王安石虽然通过更换知制诰的办法,终于如愿以偿地将李定任命为“监察御史里行”
,不过也别高兴得太早,御史陈荐、林旦等人随后又以李定拒绝为母亲丁忧为理由,展开对李定的弹劾,最后迫使李定狼狈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