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陈辰是因为猛虎公司先违约(拒不支付合作费用),然后才在无奈之下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
而且,在这个期间,猛虎公司公司单方面封禁了陈辰的直播间,这一无故封禁直播间的行为,使得陈辰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工具和场所,表明猛虎公司在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合同。
如果把上诉人(秦知牧)和被上诉人(李想)的双方比作两个传统的武术高手(当然不是浑元形意太极拳的那种),上诉人(秦知牧)打出的第一个点就像是一记“扫堂腿”
,攻击的是下盘。如果下盘不稳的话,那被攻击的一方肯定直接被撂倒。
这第2点,上诉人(秦知牧)使出的是正儿八经的“摆拳”
和“左右勾拳”
,企图直接在正面获得突破。
但是,这些还不是最狠的。
上诉人(秦知牧)隐藏的杀招应该在第3点,图穷匕见,赤手空拳之后,对方直接来上一击“袖中剑”
,瞄准的是对手的级!
所以,上诉人(秦知牧)第3点,也是对方着力最深的一点,针对的就是一审判决的违约金26o万过高的问题。
上诉人(秦知牧)在论证第3点的时候,采用的是层层递进、步步紧逼的论证方法。
先,强调一审中猛虎公司没有举证培训和宣传推广的支出凭证,所以在计算猛虎公司的损失部分和酌定违约金的时候,不能将对陈辰的培训、宣传推广费用进行计算。
其次,上诉人(秦知牧)认为一审裁判所酌定的违约金26o万元与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不相符。猛虎公司拖欠了18万的合作费用,而且无故单方面封禁了陈辰的直播间,陈辰是在对自身展前景担忧的情况下,才到新的平台进行直播,这也是迫不得已的谋生行为。
最后,通过对陈辰跳槽前后的收入对比,突出本案实质上陈辰未通过跳槽获利的事实。陈辰与新平台签约,在新平台进行直播,现在的每月收入较低,甚至现在在新平台的收入远远低于在猛虎公司直播的时期。一审裁判所在认定违约金时仅考虑其在猛虎公司的收入,并未考虑陈辰在新平台的实际收入问题,考虑不全面。
这一整套的攻势打下之后,李想仿佛看到自己前面有三个关卡,每个关卡都是秦知牧使出的招数,自己必须在答辩过程中,一一进行破招。
裁判官“现在,请被上诉人猛虎公司陈述一下对上诉方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李想)“好的,裁判官。”
“我方答辩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猛虎公司和宇天文化公司、陈辰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陈辰擅自脱离猛虎公司的直播平台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陈辰和宇天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一审法院酌定的26o万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李想答辩的内容完全针对上诉人(秦知牧)提出的内容一一回应,针锋相对,要的就是这种“拳拳到肉”
的抗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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